摘要
我国《民法典》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及相应法律后果的规定,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对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定,但未明确患者的预先决定,也缺乏对患者近亲属重大且明显损害患者生命健康利益意见的有效规制。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将患者近亲属签字同意作为实施常规治疗行为的必要条件,对于患者近亲属意见重大且明显地损害患者利益,并不加以判断和排除。本文从受害人承诺理论出发,分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刑法学基础,提出以合法有效的告知和预先决定为前提,患者本人知情同意效力优先,对近亲属意见予以判断,及时启动紧急救治等措施,防范权利行使路径的异化,构建对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规制和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