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注册制的实行,新《证券法》在信息披露要求、证券违法违规成本、退市机制等方面做了补充和修改,但针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分析了核准制与注册制下信息披露监管的不足,提出形成交易所、投资者多主体监管机制、简明披露信息以及提升违规信息披露的监管效率等建议,以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