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育儿假面临中央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和地方立法规范性不足的问题,亟需在厘清基本法理的基础上构建专门性的育儿假立法。在法理层面,育儿假以工作—家庭平衡、性别平等及社会连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其具有权利属性,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参照劳动合同中止理论予以构造。出于落实积极人口生育政策、推动生育假期制度完善的需要以及地方立法难以保障育儿假有效实施的现状,我国有必要对育儿假进行统一的专门立法。宪法提供立法基础、地方立法实践的探索以及域外的有益经验也进一步证成了立法的可行性。在立法层面,我国育儿假的立法模式应实现从短期的单独立法向长期的体系化立法的转变;在具体规则上,应同步构建育儿假的请假和销假等程序规则和育儿假的覆盖范围、休假条件、休假期限、休假方式、经济补偿等实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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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