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面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发挥第三次分配的重要作用,而慈善组织是第三次分配的核心力量。慈善组织参与商业活动,有助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更好地发挥慈善功能。然而,对慈善组织参与商业活动涉及的增值税制处理规则,存在法律规定较为匮乏、慈善组织自身享有的税收优惠不足等问题。国际社会对慈善组织商业行为的增值税处理规则较为丰富,相关增值税收激励政策发挥了应有的支持作用,经验值得借鉴。我国在增值税立法中,应当形成“商业行为界定在前,税法规则明确在后”的范式,在增强立法科学性的同时,提高增值税立法对第三次分配的回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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