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依据在当前政府负债规模不断扩大的现实情况下,再结合当前吉林省地方债务问题的实际情况,研究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出现的主要原因、吉林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适度规模及其问题治理对策有着极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