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设计首先应从哲学理论基础上明晰其行为法基本定位,肯定其法律化意义以及弹性化设计机理。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性条款当然应具有行为法的属性,而非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从社会整体性、多元性、动态性视角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设计应采综合立法模式,一方面应当规定一般性条款,另一方面需要设计多层结构以满足社会复杂多元需求等。相应地,《民法典》第86条(《公司法》第5条)作为一般条款,发挥裁判法功能的方式既有借助现有条文进行说理论证,同时也当为行政规章、规范性政策文件乃至行业规则等提供效力支撑。尤为重要的是,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内容完善应不断凸显组织法特点,加强公司内部治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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