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制定至今历经三次修法,其第一条仅在1996年修法时有三处改动。该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立法根据是践行宪法的精神和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章名为“任务和基本原则”,未能涵盖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和根据,宜修改为“一般规定”,以兼具统摄性和包容性。同时,应增设“确保程序公正”一语,确立立法追求“实质真实与程序公正”的二元目的观。另外,应关注《刑事诉讼法》对宪法精神和规范的贯彻与衔接,避免“公开审理”与“公开审判”、“特赦”与“隐性大赦”等相关条文间的冲突。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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