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殖民地经验和英国传统的基础上,美国通过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授予条款的方式在联邦层面上重塑了其海事管辖权。在对历史先例的扬弃之下,海事管辖权的范围存在着几种不同的阐释。管辖权扩张不是天才们随性的奇思妙想,更不是主政者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各方面合力共同促成的结果,内河商业的发展和汽船的出现加速了这一进程。首先法院借助各种解释理论和普通海事法实现着对宪法原旨含义的扩张,其次通过议会立法的途径为海事管辖权划界。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海事管辖权在宣告潮水原则死亡的同时,从商业条款裹挟下抽身而出,对并行管辖权进行归正,并进而完成了对包括棕水区域在内的所有通航水域的全覆盖。在内河航运呈现"江海直达"等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趋势下,将内河纳入《海商法》调整范畴,已经成为中国海商法学界的初步共识,美国海事管辖权向内水延伸的历史经验当可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