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对于表见代理中本人的可归责性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存在不同观点。实务审判中对该要件的内涵认定较为混乱,本文通过对一定数量案例的整理归纳,分析得出本人可归责性的实务认定标准,通过个案研究分析实务中存在的僵硬适用的问题,最后得出本人可归责性要件在实务中不可生搬硬套,需要结合具体案例中代理权外观的事实以及第三人的善意程度灵活适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