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B市相关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显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理由种类主要包括留所服刑、量刑过重、事实认定不当、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等。法院与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态度并不一致,而且同一系统内部对此问题的处理也不尽相同。为了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二审制度,在形式层面,有关机关应当在弥合理念差异的基础上,强化法律供给,对被告人上诉的问题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内容层面,不仅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而且在上诉条件上贯彻无因上诉原则,同时不应将被告人单纯的上诉行为视为撤回认罪认罚。推动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不能仅停留于前期的控辩协商、配套措施的完善,也要着眼于一审裁判后的救济与纠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