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敦煌出土的契约文书有300多件,起讫时间是唐天宝年间到北宋初期,反映了西北地区普通民众的民间经济往来和一些社会生活,也展示了他们的法律生活。敦煌文书动产买卖契约主要通过在其中预先规定约束性条款来提示、警醒当事人不要轻易反悔,不要轻易违背契约,以保证契约的有效性和实际作用,尽可能规避有可能出现的民间纠纷。敦煌文书中的相关契约一般规定对悔约行为,在返还、赔偿"标的物"的基础上,以经济惩罚为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同时,敦煌文书中的动产买卖契约还指明买卖双方要经过商议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再订立契约,强调"和同立券""两和立契""双方合意"的重要性。

  • 单位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