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兴行业,网络直播面临着司法实践分歧、现有法规滞后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以二十余份典型裁判文书为样本进行分析,可归纳出当前司法裁判均以合作协议、从属性、工作性质等为分析要素,但类案不同判的现象仍显著存在。劳务双方主体因素、法律规范滞后性、现有单一判断标准都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受到阻碍。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可在实质审查基础上,对网络主播予以倾斜保护,平衡主播与平台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在劳动关系判断标准中,可以构建三元主体框架,对中间类型主体予以劳动法上特别保护,以充分保障其劳动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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