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不应存在大规模的留抵税额。但现行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相较于以增值额和税率确定应纳税额的基本计税方法,有两类计税因子发生了定义转换:销售产品所含进项税额转换为当期进项税额,应与增值额匹配的增值税率转用作与销售额匹配的销项税率。这两类转换分别与进多销少的进销失衡、进高销低的税率倒挂相结合,引致进项税额相对增大、销项税额相对缩小,从而形成增值税计税中的概念漂移。当漂移程度较剧烈,使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即出现留抵税额,此为大多数留抵税额产生的底层原因。我国目前所处特定发展阶段的产业增加值率较低,对概念漂移造成的税额消减效应的宽容度亦较低,从而进一步推高了留抵税额规模。大多数留抵税额的本质,是增值税计税中概念漂移形成的数据现象,并非一律构成政府对企业的税收债务,故不建议在立法时明确规定对所有留抵予以退还。应基于现有条件,仍以税收优惠的思路和方法分类加以应对,并研究改进相关制度设计,尽量减少大规模留抵现象及其影响。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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