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商业性融资担保体系中,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服务市场化供给存在先天不足。明确界定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担保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将其纳入普惠金融体系,并赋予融资担保"稳增长、调结构"的经济调控功能,这些均要求政府应在其供给中应更加有为。在这一逻辑基础上,我国由商业性银担合作主导模式逐渐向政策性政银担合作主导模式过渡。在探索发展中,安徽等省市政银担合作模式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在政府注资及信用支持的持续性、政府与商业银行及担保机构关系的平衡、逆向选择规制等方面仍待进一步完善。为此,应遵循开放性原则、目标导向原则、功能协调原则、业务限制原则及风险防控原则,完善我国"政银担合作"的准入、运营及考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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