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性不仅是人的理性,也是人的自然属性。权利应顺应人之自然本性,才能顺其自然、才能满足人之根本需要,只有顺应人的自然发展的权利才是正当的权利。权利的自然要求并不否认权利意识之存在,权利意识并不仅是对自己权利的认识,还包括对别人权利的认识。权利虽建基于个人,但同样取决于别人如何对待自己的权利。基于不同社会及社会关系,权利会有不同的解读。权利来源于人格尊严,但是不能依个人自由意志无限扩张,权利的侵犯往往源于民事权利的滥用,同时国家对权利的保障权利也存在局限,所以要求个人自觉履行保障权利的义务。权利的保障需要将权利商品化,尊重权利就需要保证权利损害得到充分赔偿。权利商品化要求人不仅是目的,也可以是工具。权利作为一种诉求保护,需要在遵循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考虑到对别人权利实现的影响,从而通过法律规则与制度设计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权衡权利的分配,平等互利地看待权利,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和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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