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碳中和目标而采取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与贸易条约、投资条约共有的非歧视待遇、业绩要求规则相冲突,且冲突情形因所处条约框架之不同而不同。这一冲突源自气候条约与经济条约之间、两类经济条约之间的制度隔离。协调上述两对条约关系,使之形成气候治理合力,可着重从经济条约框架入手:在WTO框架下重启《环境产品协议》谈判,并争取永久性的气候治理豁免;在其他经济条约框架下完善非歧视待遇、业绩要求规则,并视情况采取完善序言、增设专章或专条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