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宪制秩序内部存在"道统"上的连续性,在人民主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这三个根本法原则层面保持不变,但在具体的宪制与法律制度上出现了阶段性的主题与分期现象。作为改革开放的起点年份,1978年是革命宪法向改革宪法转型的关键节点,而八二宪法及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则构成了"改革宪法"的具体法制体系。改革宪法内部存在政治决断与规范守护的二元张力,推动这一宪法体系不断调整及发展,并通过党的十九大报告和2018年的结构性修宪实现了"新宪制秩序"的建构。改革四十年完成了"改革宪法"的初步规范化,为"继续改革"积累宪制共识与法治基础,但从治理现代化及全面依法治国层面而言,这一法规范体系结构远未成熟。治理话语的引入及党规体系的整合,带来了中国法治的治理转向和党政关系的宪制重构,有效扩充了中国法治的规范性容量及复杂性,但也带来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丰富的实践资源与理论契机。改革是一场关于生产力及制度体系的革命,从而改革宪法的规范成熟也必然是一场关于法理学和宪法学的思想革命,而改革四十年充分见证及沉淀了这一伟大的法学与法治思想运动的历史,并为未来之宪制与法治更高质量及更具体系性的规范发展提供物质与精神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