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农办农[202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要求,加强肥料管理,促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对部分肥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不再在农业农村部登记,改为备案。复混肥料、掺混肥料不再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登记,改为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