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服务技术的发展,凸显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注意义务的局限:现有通知删除规则面临失灵风险,红旗规则未纳入版权过滤义务,产生一系列不良影响。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过滤义务的技术条件、立法经验、行业实践和司法实践等现实基础已经具备,版权司法应当从过滤主体、过滤时间、过滤对象三个方面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过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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