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企改革是一个时代的热点话题,比如中美贸易中涉及对国企定位和作用的探讨,再如"国酒茅台"更名并重构企业文化。因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确立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应包括竞争性国企这一市场主体。文章针对当前我国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缺失,通过结合首例大型竞争性国企——茅台和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及相关事实,对竞争性国企进行全面、系统性分析。探讨在适用现行责任框架的前提下,构建一般法与时效性特别法结合的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