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治背景下,刑罚效果的大小不能仅以犯罪率作为评价标准,应当以刑罚对法治的促进作用作为最主要指标甚至终极指标;制刑效果、量刑效果、行刑效果可以先分别评价再综合评价;刑罚效果应当是刑罚的真效性,即刑罚的积极效果减去刑罚的消极效果之后的结果,同时还要关注刑罚效果与刑罚效益的关系问题;刑罚效果的评价应当主要关注刑罚的法律效果,在符合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再考虑刑罚的社会效果,只具有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的刑罚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应被视为是无效的;刑罚效果评价的主体既应当包括法学家、立法者、司法者等专业人士,也应当包括普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