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民事权利之定性,目前有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物权说等各派观点,债权说认为根据用户与网络运营商订立的网络服务合同,其应为债权,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凝聚了用户的智力成果,应为知识产权,新型财产权说认为其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现有的民事权利,拥有自己独特的特性,应为新型财产权。本文认为,从其根本性质、事实状态、当事人权益保护等角度来看,均应确定为物权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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