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作为一切人和社会关系的总和,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迁。农民工是中国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时期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变迁的特性。社会变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放任主义的自然变迁,一种是体现人的意志的规划性变迁。将农民工纳入规划性变迁中,有助于改善其生存状况,使之成为社会变迁的有机组成部分。纵观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五年规划/计划,农民工在规划性社会变迁中由消极限制到积极保障,一方面反映了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另一方面也要求通过国家规划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使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有的过渡性社会群体最终趋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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