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虽然人头账户提供者能使电信网络诈骗隐蔽化,但他在整个犯罪产业链条中仅属边缘性人物。随着“断卡”行动的兴起,人头账户提供者的刑责认定问题亟须妥善处理。我国司法实务往往根据银行卡的来源而适用不同的罪名,并倾向于一概否定被告人的抗辩。这一现象主要肇始于我国罪名在结构上的叠床架屋与分则教义学程度的不足。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对于人头账户案件的处理有正犯和共犯两种解释路径。但这两种路径或者无法圆满处理人头账户案件,或者无法兼顾帮助犯理论的传统教义。鉴于电信网络诈骗越发猖獗且非法提供资金账户行为具有独立的不法内涵,可以考虑将非法提供资金账户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传统帮助犯理论中剥离出来,独立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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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