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可为”是常见于各种规范中的语句表述,其中,“可以”这个词既被用来表达认知情态,或者被用来表达(说话人的)动力情态,也被用来表达道义情态。在法律上,“可以”作为一般指令道义情态助动词被用来表达法律上的“可为”指令。这种指令允许行动者的“可为”行动在方向和方式上存在“不定态”,可能会产生随行动者之行动选择意志变动的可能结果。这离不开对行动之前提(条件)的分析、解释和论证,也离不开对“可为”指令的行动条件(“可为使能条件”)与“可为”行动之间关系的分析。在行动推理领域,应当把法条规定的“可为”指令的行动条件当作逻辑上的闭合推论规则的推论条件,在此限度内,“可以作为”和“可以不作为”之间不能相互推导。

  • 单位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