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构建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帝王条款”,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方向性、统领性作用。应当从尊重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普适性要求、衡量各方利益时给予未成年人利益特殊优先考虑、广泛有效的制度与程序保障四个方面理解这一原则的内涵,并将这一原则作为个案办理的权衡标准、解释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制度发展与体系建构的动力。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贯彻与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需要从推动理念更新、促进双向保护、提升综合司法保护质效、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和推进未检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