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券违约或预期违约频发的背景下,债券契约修改就成为必经之路,但债券作为标准化证券的涉众性使得如何聚合持有人的意见并获得其同意成为关键。在我国市场实践中,存在着大额债券持有人压迫小额债券持有人的问题。域外立法解决“压迫问题”的路径呈现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上的差异化。美国的做法是交换要约,德国和日本则为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不同路径背后所蕴含的是对债券持有人本息受偿这一根本性权利的立法差异,在更大的层面上,这与各法域惯有的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配套制度支撑的差异相关联。我国既有大陆法系彰显债券持有人集体权利行使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又有英美法系保障债券持有人核心个体性权利的债券置换。两种制度本身各有缺陷,叠加使用还存在兼容性问题。鉴于我国债券持有人保护架构及配套制度,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及配套法制更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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