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领域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是实务与理论界日渐关注的话题,由于立法的不明确,如何解决数据不正当竞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均为可能的规制路径。但是由于作为商业资源的大部分数据缺乏足够的秘密性,而个人信息保护方法缺乏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故而最终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还需依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规制。对互联网领域的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须以相同用户群标准确定竞争关系为前提,结合实际损害、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标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为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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