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息时代,广告的功能已由传统的信息传递演变为现代的社会控制,这对广告法构成了实质挑战。传统广告法秉持放松监管的理念,主要围绕虚假广告的治理展开,规制进路则以事后的行政执法为主。放松监管的正当性在于广告的信息传递功能,因其不仅涉及经营者的商业言论自由,还有消费者的资讯接收权。当转向社会控制功能后,广告的规制理念与进路也须作相应调整,以填补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整体上,规制进路的重构应以恢复和优化广告的信息传递为目标。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将信息规制理论确立为监管创新的准则和工具,通过制度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则要拓宽违法广告的司法规制进路,推动广告法的私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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