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导向下,面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整体性、复杂性和超大规模性,单纯依赖传统的以环境保护要素为对象的行政管制手段不足以充分达成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中流域大保护的既定目标和战略需求,需要国家担当“高位推动”的宏观生态调控角色,运用全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引领与指导式调控手段,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的手段、工具以及机制进行宏观层面的补强。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性立法需求出发,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总体目标为引领的“目标+规划+工具”的运用是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创立的核心要素,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客观要求下,围绕着“目标+规划+工具”为轴线的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机制应当用法律予以确认、保障和规范,以实现黄河流域宏观生态调控的权力主体、工具运用和调控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并达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