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里的不相隶属机关,既包括平行层级机关,也包括不相隶属的上面层级机关和下面层级机关。因此,“函”成为党政机关日常公文往来中使用最经常、最广泛的文种之一。从另一方面看,也成为使用中出现错误较多的文种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