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资本认缴登记制,这一改革对放宽市场主体准入,繁荣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实行公司认缴登记制以来,学者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有债权人权益保护和股东期限利益保护两个方面的分歧。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股东出资期限加速案件中,债权人行权成本较高;不同地方法院对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理解和适用不统一。规范股东出资期限加速的法律适用路径建议:降低加速股东出资到期案件中债权人的行权成本;统一适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标准;统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中“不能出资期限”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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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天津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