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法通则》的立法实践源远流长,当前制定《商法通则》的历史基础和理论依据已经坚实、充分.《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但是在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代理等部分基本没有关照到对商事关系的调整问题,为《商法通则》立法预留下了充足的空间和可能.制定《商法通则》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完善,是固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的最佳方式,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现实需要,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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