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的进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成为社会企业作为自身的战略转型,社会企业的立法势在必行。域外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美国各州最常见的立法模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下的低收益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的公益公司与社会目的公司。由于制度设计及所属公司类型的原因,这三种美国公司型社会企业立法各有优缺点。就规范强度而言,公益公司最为严格,而低收益有限公司与社会目的公司则有较高的弹性。社会企业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未来可在借鉴美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围绕公司型社会企业类型、公益目的规范、董事勤勉义务、公益执行诉讼、公益董事定期公益报告及公司的变更等内容,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公司型社会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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