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网络违法信息不断滋长蔓延,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在特定情况下不仅实有必要,而且成为迫切之需。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是网络犯罪性质演变与风险刑法观兴起交相作用的结果,从深层动因来看是因应网络空间传播变革带来的巨大压力,与网络治理模式及其背后的权力机制亦有内在关联。从治理重心和发展趋向来看,刑法介入网络信息治理将从内容规制转向平台规制。在内容规制方面,网络空间诽谤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关于"情节严重"和自诉转公诉的适用规定,至今仍是核心争议焦点;在平台规制方面,如何基于类型化的角色功能,合理设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责结构,是网络空间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点与难点。从制度层面分析,要防止刑法过度介入网络信息治理,关键在于回归传统刑法观,为此需处理好网络空间公权和私权的比例关系,探索构建相互依托和相互制约的网络空间权力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