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民法调整的两大领域,导致了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分立。源于人身权概念的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作为其客体的主要表现形式,不能同货币或其他等价交换物挂钩,正是人格权与财产权泾渭分明的界限。但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自然人人格权的商品化使得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出现交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边界不再是一道深深的鸿沟,加之人格权被侵权案件在现实中又大量存在,人格权财产利益日渐凸显。为更好调整这类民事关系,紧密结合实务,应承认其财产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越过人格权保护范围的藩篱,通过探讨承认自然人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对民法体系的影响,进而承认人格权具有财产价值的三个维度,从而为人格权研究提供些许思路。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