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贴标产品(尤其是酒水)行为的定罪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尤其是在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三个罪名及其关系上聚讼不一。在厘清上述犯罪行为涉及的牵连、吸收、想象竞合、实质数罪等关系的基础上,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贴标产品的行为,从生产环节、销售环节进行定罪分析,其中生产环节又可分为产品和商标两个层面进行定罪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