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桂工信规范〔2023〕2号各市、县(市、区)工信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市场监管局,自治区有关单位,自治区级医药储备承储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