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诉前调解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适用于法院实践。诉前调解的性质趋向、既判力的涵摄对于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实质意义。确认诉前调解的既判力的消极作用,可使得法院主导的诉前调解更具司法张力和法律效果,对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更显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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