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民国时期,广东侨乡人口跨国流动频繁,留守家乡的女性代替出国谋生的男性行使家长的权利,参与到民间经济活动中,留存了大量由女性落款署押的契约文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群体特色。通过对侨乡女性署押契约文书的整理和分析发现,侨乡女性主要以立契人、署押人或中人的身份参与或见证家庭土地买卖、抵押、借贷等多样化的经济活动,对家庭财产具有不同程度的决定权、支配权、继承权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