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务机关移送逃税案件的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移送时间点不确定、"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不明确、《税收征管法》与《刑法》衔接不协调、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的确定受质疑等问题。本文对此提出有关建议:对于纳税人不能及时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先下发追缴通知单并给予纳税人合理时间,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移送;"五年"时间的起算点与截止点应该考虑纳税人作出逃税行为的时间;修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实现与《刑法》的协调一致;完善对逃税数额及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计算的立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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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