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93条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立法指导下,对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模式选择、适用案件范围、超额赔付效力及激励机制的构建等问题进行解释和适用迫在眉睫。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视角察之,我国应该确立投资者保护基金与市场主体相配合的先行赔付模式,通过立法将发行人增加为先行赔付义务主体,通过激励机制的构建引导赔付义务人自觉主动地进行全额先行赔付,实现构建激励机制和引导全额先行赔付的良性互动,通过行政和解及司法确认等形式赋予赔付协议执行力并且适时发挥法院的作用。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相关规定应该在合理解释立法、积极回应实践的基础上得到细化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