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科学的进步,人工智能的理论和技术愈发成熟,其发展方兴未艾,但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犯罪风险对生活造成一定的冲击,法律问题也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因此,传统刑法也需要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提前性展望。目前人类暂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其不具备独立意识和人类理性,法律不应赋予其主体资格,不应肯定其刑事责任主体的身份。因此,如何处理好既能应对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又不阻碍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间的矛盾,是当前刑法要直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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