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较黑格尔的伦理概念与古代伦理概念的区别有助于澄清现代社会的理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伦理”是一个借助习惯、法律和政制搭建起来的、旨在塑造人的欲求和欲望的生活方式。对于处在自然德性和思虑德性之间的伦理空间而言,习惯、法律和制度并不是自足的,它们着眼并取决于德性。相比之下,在黑格尔那里,现代人无须具备多么高的德性,仅仅通过服从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就能够驯化自己的欲望,从而赢得他人的承认和自由。不过,我们需要反思,在法律和制度的健全和完备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可能性?或许,这仍然取决于我们能否在自身的文明传统中再度唤醒某种伦理特质,去驾驭这些理性化的法律和制度,营造出一种值得欲求的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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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