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规定和民众习惯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其具体表现为遗产范围界定差异、归扣习惯差异、继承方式差异、管理人选择差异、赔偿责任差异、财产分配差异等。究其原因,是因为具有民族性色彩的继承习惯仍然发挥作用,而继承习惯和继承法受社会发展制约程度却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改变传统模式,改革继承人选任制度,明确遗产债务范围,以完善《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