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作为学理上的一个概念,主要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行政立法具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它的大量运用又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既包括事前和事中的控制,又包括事后的监督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