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界定不清,导致立法上缺乏对实行行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上常忽略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等问题。对此,可以从不作为与着手的界定、实行行为危险性的界定、严重不负责任的界定和数个监督过失实行行为的竞合等四个方面对实行行为进行界定。监督者违反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者行业准则等赋予他的作为义务引起刑法上不被允许的危险时,应认定为不作为,此时发生了造成法益侵害的具体危险,也可同时认定为着手。对于实行行为危险性要进行实质判断,一般情况下涉及人的生命等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具有实质的危险,而仅涉及操作流程等内容应被排除在外。严重不负责任作为客观构成要素,其内涵"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范围相同。对于多个过失实行行为竞合,应认定为过失竞合犯罪,对各过失主体分别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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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