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9条、1025条、1026条对新闻侵权进行了规定,将其界定为一般侵权。但新闻侵权又与一般侵权不同,是指行为人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必要限度侵犯他人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名誉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并非新闻机构的所有侵权都是《民法典》意义上的新闻侵权,新闻机构的一般侵权也并不都属于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