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的界定存在传统法益界定方案与新型法益界定方案,前者由于立场过于保守不利于实现对实际存在的新型法益之保护,后者方向正确而在具体新型法益内涵的证成上存在缺憾。对刑法新型法益的证成不能“就刑法规范,证刑法法益”进行循环论证,而应当以民刑衔接为视角,遵循以民法权益为基础、以刑法规范为依据的规范化证成路径。在此路径依托下,以个人信息工具价值——信息安全与目的价值——信息权利二分为框架,由民及刑逐级证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具体法益内涵,为个人信息安全与信息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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