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调查报告在家事审判中被广泛运用,源于家事案件综合性、公益性与法官专业局限性、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家事调查报告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审判实践中对家事调查报告的审查长期处于混乱状态。对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以家事调查报告内容属性作为区分依据,对家事调查报告进行内部区分,进而实现家事调查报告的分类审查,消解家事调查报告在实践中既存的困惑。